华南师范大学会议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1-2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学校会议管理,切实提高会议质量,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全体教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各类委员会和非常设领导机构的会议、学校领导主持召开或职能部门主持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会议等。
第二条  会议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华南师范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坚持确有必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规范有序的原则:
       (一)会议召开应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切实精简会议议程,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态度明确,力戒空话套话重复话。
       (二)精简会议数量,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可套开的会议套开;学校实行每周星期五为无会日制度。从严控制各类纪念会、研讨会、座谈会、联欢会、茶话会和单项表彰大会等。
      (三)办会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坚持节俭办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和会议管理规定,从严做好经费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凡能利用学校内部会议室召开的会议,不到校外召开。会议一律不摆放香烟、花草、水果,不制作背景喷绘,不安排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发放纪念品。
      (四)会议的申报、审批、筹备、召开等均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会议纪律。
        第三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分别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召集,学校党办、校办 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工作。
        第四条  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党群团组织会议,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各类代表大会提案与意见办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由相应常设机构提出报学校党委研究后,向所属上级部门申报批准后召开,由相关部门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学校召开的全体教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议等全校性会议,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由党办、校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的会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领导主持召开或职能部门主持召开的全校性专项工作会议由学校分管领导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召集,并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类内设委员会和非常设领导机构的会议,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应的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领导组组长召集,委员会或领导组下设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主办或承办的涉及外单位参加的学术交流会或工作交流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根据会议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或教学、科研基层组织主办或承办的涉及外单位参加的学术交流或工作交流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各学院或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工作。
        第十条  会议承办单位一般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填写《华南师范大学会议审批表》并报党办、校办统筹安排会议室。会议审批,可在协同办公系统(OA)中的会议管理系统进行报批。
        第十一条  会议组织和会务工作主要包括:会议主办、承办单位负责发布会议通知、拟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落实布置会场、组织会议考勤、安排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督促和检查会议决定(精神)的落实情况、会议材料的归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履行请假制度。按要求应该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向会议主办单位说明原因并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缺席会议。
      (二)严格考勤制度。各单位要及时通知本单位的与会人员按时参加会议,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各具体会议承办单位要严格会议纪律,加强会议考勤,并实行会议签到制度。未签到,视为缺席。
      (三)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会议召开前,会议主办单位应制作会议考勤表,参会人员须提前15分钟签到进场,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召开时,参会人员应当主动关闭移动通讯设备或将移动通讯设备设置为振动或静音模式,严禁在会场接听电话、随意走动或私下交谈。
      (四)对有保密要求的会议,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不得擅自外传或讨论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涉外会议参照上级和有关外事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华南师范大学举行校级以上会议计划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