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1-2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我校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举办行为,促进活动健康发展,厉行节约,防止活动过多过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是指以单位成立、工程奠基或者竣工、业务交流、学术研讨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晚会、论坛、研讨会等活动。
        第二条 本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学校和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举办或参与的各类庆典、论坛、研讨会等活动。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节庆活动,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的节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三条  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制度。
(一)所有节庆活动均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以学校名义举办的论坛、研讨会活动由学校审批;
(三)以二级单位名义举办的论坛、研讨会活动,经职能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经审批的各类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统一报学校党办、校办备案。
第三章 审批原则
        第五条  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的审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做到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
不予审批和予以撤销不符合规定的庆典、论坛、研讨会活动。主要包括:主题重复、立项随意、效果欠佳,且党政机关参与程度较深、财政负担较重的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要求基层单位、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摊派、拉赞助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有关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活动;明显超出举办者业务范围和职权的活动;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活动。
        第六条  严禁举办宣扬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
        第七条  不得以单位成立,楼堂馆所奠基和竣工等名义举办各类节庆、庆典活动。严格控制举办单位成立的纪念性庆典。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按规定逐级报批。 
        第八条 举办节庆活动原则上不搞周期化,确需定期举办的,应当专项报批。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各级各类庆典活动,均由举办单位报党办、校办审核,以学校的名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监察处备案。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举办的论坛、研讨会活动,应分类上报至党办、校办审核,并报监察处备案,由学校审批。
(一)文科类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由举办单位与社科处会签后上报;
(二)理科类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由举办单位与科技处会签后上报;
(三)涉外类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由举办单位与国际交流合作处会签后上报。
        第十一条  以二级单位名义举办的论坛、研讨会活动,由举办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党办、校办、监察处备案。
        第十二条 拟举办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报学校审批的活动,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
(二)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活动,应当按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再提前15日提出申请;
(三)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举办活动的,应当在活动举办前30日单独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应当提交申请报告,材料包括活动名称、举办单位、理由依据、举办情况、经费来源、经费预算、活动规模、领导、外宾范围、上级交办活动的公函等。 
属于学校权限范围内的,审批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回复。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举办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要符合工作实际需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经费支出,所需经费原则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由举办单位承担;学校层面的活动原则在学校预算的各归口业务经费中支出,设有专项经费的在该专项经费中支出,没有列入预算或没有设立专项经费又无经费来源的须向学校提出经费申请。
从其他渠道筹措经费的,经费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经费预算,加强对活动的财务收支管理。严禁利用举办活动大吃大喝、游山玩水、请客送礼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
明星参与活动,不得利用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第六章  领导干部出席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论坛、研讨会等活动。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举办的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学校领导出席。确需邀请学校领导出席的,举办单位应当与归口职能部门会商后报学校党办、校办,由党办、校办协调安排相关领导出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党办、校办负责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的监督管理。二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纪委、监察、审计和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举办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由财政经费举办的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对擅自举办活动,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滥发钱物、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严禁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严格控制在节庆活动期间举办大型文艺晚会。
        第二十条 经批准举办的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主办单位要严格按批准方案规范实施,不得变更或增加活动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举办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管、服务工作,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主办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应在活动结束一个月内向审批单位递交活动情况报告,就活动内容、规模、费用总额和支出是否符合批复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作出自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本规定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所属单位和团体举办活动只能以“二级单位”的名义向学校申报举办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