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邀请校领导出席校内活动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1-21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校领导出席公务活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涉及的公务活动是指由学校党委、行政组织或举办的全校性重要活动;校内各二级学院(馆、所、中心)、各部处主办、承办或与校外有关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活动;上级单位在学校举办的重要活动。
     第二条  需校领导出席的活动,均由党办、校办统筹安排。为避免安排无序,各单位不得越过党办、校办直接邀请校领导。
     第三条  校领导出席校内活动安排的原则:
     1.校领导出席校内活动,按照对等对口原则协调安排。
     2.非以学校名义举办的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学校领导出席,如确有必要,可向党办、校办提出申请,由党办、校办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拟邀请学校领导出席活动,原则上应填写《邀请校领导出席校内公务活动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党办、校办。
    第五条  党办、校办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请校领导批示,并及时将有关安排通知邀请单位。如遇特殊情况,原定校领导不能出席该项活动,由党办、校办负责协调解决。
     第六条  需要校领导致辞或讲话的活动,邀请单位应在填报《申报表》的同时提供校领导致辞或讲话代拟稿,由党办、校办审核修改后,报请校领导定稿。
     第七条  如遇临时或紧急活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直接与党办、校办联系,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华南师范大学邀请校领导出席校内活动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