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务车辆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公务活动的重要交通工具。为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的管理,明确相关职责,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确保行车安全,避免公车私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学校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学校层面购置车辆和二级单位层面购置车辆。
        第三条  学校所有公务车辆不分资金来源(财政划拨或自筹),不分增添方式(购置、馈赠或抵债)均属学校固定资产,依照本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新购公务车辆的购置论证、招标采购、合同签订与验收;负责组织全校公务车固定资产登记与处置;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公务车维修保养、保险、加油等政府采购业务。
党办、校办负责统筹学校层面公务车辆配置和使用安排;遇重大活动,根据学校决议,对学校公务用车进行统一调配和使用。
交通客运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层面购置车辆的日常管理、运营、维修、保养等;负责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公务车指标内,对学校公务用车定编的日常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对交通客运服务中心实施监管。
各二级单位购置车辆接受学校监管,由车辆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使用、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  车辆所在单位承担以下具体管理职责:
(一)办理公务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执照和年检手续等;
(二)协助公安部门进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配合开展各种交通安全检查及宣传活动;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辆道路交通、治安防范、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
(三)组织贯彻落实学校机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
(四)负责所管理车辆的调度、使用和定期维护、保养及保管等工作;
(五)负责办理所管理车辆交通运行管理费的缴纳(购置税、路桥费、年审费、保险费、通行费等);
(六)负责把“华南师范大学公务用车”标识粘贴在所管理车辆车内前后挡风玻璃右上角,不准遮掩、毁坏公务用车标识,严禁过塑后粘贴,接收群众监督。
(七)负责所管理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   购置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学校公务车编制及核定标准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核定。配置标准严格执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纪委有关小汽车定编管理的最新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车购置,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增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配备公务车的,按学校相关购置程序办理。校领导不配专车,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公务用车。
        第八条  学校所有单位购置机动车辆应由购车单位向主管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在采购年度的上年6月向财务处申报采购预算,并纳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章   处置规定与程序
        第九条  公务车处置(包括报废、转让、赠予)所归属管理由单位提出申请后,经资产管理处审定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公务车报废、转让、赠予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层面的公务活动,由党办、校办向交通客运服务中心提出用车需求;二级单位层面的公务活动由各二级单位向交通客运服务中心提出用车需求;交通客运服务中心根据需求调派车辆,要优先保障学校公务活动用车需求。公务用车,应在协同办公系统(OA)中的公务车管理系统进行申请。
        第十  二条  严格公务车管理,各单位履行派车审批手续,做好用车登记和行车里程记录等,不得公车私用。主要工作有: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出本单位的车辆管理细则;
(二)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车辆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公务车及行驶执照、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由使用单位严格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债、抵押、出卖、拆卸、改装、丢弃、报废。违反以上规定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四)驾驶员须认真填写公务车行车日志,记录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并妥善保存派车单,作为确认行车里程、领取出差补助及报销出车费用的依据。
(五)各二级单位购置的公务车主要是满足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不得变相配备专车。
(六)各单位公务车必须实行定点停放。严禁公车用于与公务无关的活动,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含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必须及时将车辆停放在本单位停车场或指定地点,并将停放地点报纪委、监察处备案。非执行公务,严禁将公车停放在私人住宅、居民小区等户外场所,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饭店门前等。
(七)各单位公务车维修和保险、办理保险业务,全部纳入统一的管理,均须在省直单位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协议(定点)维修厂维修保养,在协议(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八)各单位公务车实施定点加油,所有公务车在广州市内必须在学校指定油站加油,由各单位统一与加油站结算。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在指定油站以外加油,须事先经单位主管领导确认同意,事后在加油发票上注明原因,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第十三条  公务车管理单位指定的驾驶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必须持有效证件驾驶车辆,驾驶时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驾驶员有责任做好车辆的保管、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运行。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做到出车前检查、行车中检查和返回后检查,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擅自驾驶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时,车辆二级管理部门(被保险人)和具体使用单位及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保险人)和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十六条  严禁除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挂靠学校。
        第十七条  对公务车及牌照、证件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变卖,因此造成公务车损坏、丢失、罚没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津责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党办、校办负责制订申报学校层面公务用车所需年度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层面购置车辆的日常管理、运营、维修、保养等费用由交通客运服务中心承担,各二级单位自行承担所购车辆的日常管理、运营、维修、保养等费用。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同意,自愿利用私家车办理公务(不含上、下班交通),根据实际使用公里数给予油费、路桥费适当补偿,按照《华南师范大学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华师〔2007〕156号)的补贴标准执行。同时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含出租车)办理公务,按规定给予报销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办理学校公务车辆购置、使用、管理、处置过程中的财务支付、审核、报销等手续;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公务用车的预算、决算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经费管理按照“五个零增长”中公务购车和用车经费零增长的要求,进一步压缩公务用车经费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办、校办负责全校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二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用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经费,将公务用车经费纳入行政经费节约考核范畴,财务处负责对公车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纪委、监察处负责学校公务车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审计处负责对公务车辆的使用、维修保养和其它开支等进行专项资金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管理单位要主动做好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不按规定执行的不予办理相关支付、结算、报账手续,并追究公务车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使车辆设备受到侵害、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权追究其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