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会议场所管理及使用规定

发布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05-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会议场所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各类会议、活动的正常使用,更好地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使用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会议场所是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管理的会议场所,包括:石牌校区行政楼七楼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暂时由人事处、学工部固定使用)、第五和第六会议室、接待室、国际会议厅;大学城校区包括国际会议厅、学术报告厅、第一讲演厅、第二讲演厅、第一视频会议室、第二视频会议室、第一会议室、第二会议室、网络中心会议室、各接待室。
        第三条 各会议室原则上只供校内各单位使用,实行机关部(处)无偿使用与其他二级单位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见附件)相结合的模式。按照轻重缓急、预约先后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会议室。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如需使用会议场所,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利用协同办公系统(OA)中的会议管理系统进行会议室预定,机关以外其他二级单位还需提前五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 请(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经学校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按规定收费标准到学校财务处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五条 会议室借用后,各单位如因故确需更改调换,务必提前通知综合科。如遇学校或机关各部(处)的重要会议引发的调整,党、校办负责统一调配,并及早通知借用单位协商调整。
        第六条 学校会议场所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党、校办综合科负责,实行专人专管,并定期检查会议室内的家具、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会议期间,管理人员要做好相关会务服务工作。会议前10分钟要开门、开窗、通风、送电,遇到炎热天气要提前30分钟开启空调。正常情况下应在会前20分钟准备好茶水并定时续水,临时安排的会议,要及时做好茶水服务。非校级层面会议的茶叶、纸巾等用品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八条 会议结束后,及时关闭空调、照明设备、仪器设备、门窗等,管理人员要及时通知物业保洁人员打扫卫生,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九条 使用单位要爱护会议室公物,保持会务场所清洁,如损坏公物,务必书面说明原因,并由损坏单位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华南师范大学会议场所收费标准

校区 会议室 地点 座位
(人)
会场形式 收费标准(元)
 



第一会议室 行政楼七楼 150 课堂式 1,000
第二会议室 行政楼七楼 40 回字形 500
第五会议室 行政楼七楼 18 回字形 500
第六会议室 行政楼七楼 88 回字形 1,000
接待室 行政楼七楼 16 会客形 500
国际会议厅 图书馆架空层 274 课堂式 1,500
 
 
 




国际会议厅 行政楼B区一楼 284 课堂式 1,500
学术报告厅 图书馆一楼 160 课堂式 1,000
第一演讲厅 文2栋一楼 321 课堂式 1,500
第二演讲厅 文3栋一楼 321 课堂式 1,500
第一视频会议室 行政楼C608 52 回字形 500
第二视频会议室 行政楼C610 113 课堂式 1,000
第一会议室 行政楼C508 20 回字形 500
第二会议室 行政楼C510 20-40 回字形 500
网络中心会议室 图书馆一楼 56 回字形 500
 
接待室
 
行政楼B区一楼 13 会客形  
500
行政楼C506 13 会客形
行政楼C606 13 会客形

注:收费标准以一个单位时间(半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