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校内请示、报告处理办法
2011-05-31 15:29:00
发布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05-31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校内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请示指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向学校请示解决有关问题,需要批复的公文;校内报告指以上单位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学校有关询问时使用的公文。
第三条 各单位需请示、报告的事项,应按学校校内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书面形式行文。请示、报告只能一事一文。
第四条 呈送校领导的请示、报告一律先报送党、校办,由党、校办综合科登记、填写《校内请示、报告处理单》后分送有关校领导。各单位不能自行呈送校领导,更不得多头主送。对未经党、校办登记,自行呈送的请示、报告,校领导不予批示。
第五条 党、校办可以解决的事项,由党、校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通知呈请单位。
第六条 请示事项超越党、校办职权范围时,党、校办应根据情况将请示呈送有关校领导。校领导批示后,由党、校办将处理结果通知呈请单位。
第七条 党、校办负责对重要请示及报告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催办,以保证学校领导决策和批示的意见得到及时贯彻。
第八条 党、校办综合科自收取请示、报告起至请示报告流转结束止,各环节均需做好记录,并制成表格,方便查询、查阅及统计、归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起施行,由党、校办负责解释。
华南师范大学校内请示、报告处理单
编号:
呈送单位 | 呈送时间 | |||||
主 题 | ||||||
拟办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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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人 | 拟办日期 | |||||
审核意见 | ||||||
处室意见 | ||||||
校领导批示 | ||||||
处理结果 | ||||||
备注 | 阅签后请退回综合科。 | |||||